原告起诉称:2001年9月9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《云南脂松香降灰除金属生产技术转让合同》,约定原告以100万元将该项技术转让给被告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,但被告仅支付了9万元,拖欠91万元。为此,请求判令被告支付91万元转让费和给原告造成的135000元的损失。经法庭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,由被告向原告支付60万元费用、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该合同项下的权利、双方严格保守合同转让的技术秘密而了结此案。: E' x" @: ^' h X! @8 f
新华网云南频道 ( 2006-04-25 ) 来源:新华网云南频道